電視劇常上演很多豪門爭產的肥皂戲碼,雖然有時劇情過於誇張,但不少編劇都取材於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上市櫃公司家族的股權爭鬥能借鏡。
而律師最常接到的調解案件,有不少是「分家產」,當事人你一言我一句,若能好好協商,各退一步,就能找到彼此的共識,但若意見不一致,往往就要「打官司」,手足爭產情何以堪!
家族爭產官司常伴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指出,按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遺產較受繼承人關注的除了「現金」外,就屬於「不動產」,而不動產又依所在位置,其價值不一,如位於「蛋黃區」則價值不菲,繼承人當然主張他要分蛋黃區的房子,而若在「蛋白區」或偏鄉地區,恐怕不會有人自願分沒價值的田產,故遺產的爭執中,不僅手足相告,有時還有子女狀告父或母的情況發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彭郁欣另指出,就遺產分配來說,同一家人都可能意見不一致,萬一繼承人中又有「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手足,或是非婚生子女,或是生存一方的配偶是「二婚」者,且又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那「分財產」的複雜度就更升高。
另還一種情況是,假設爸爸先過世,媽媽及多名子女同為繼承人,但還沒分配好,媽媽突然也過世了,使得她從老公處應繼承的遺產,就衍生出「再轉繼承」的問題。
又或者,爸爸先過世,除了動產之外,僅有一棟房產,子女們為讓媽媽有房可住,就協議給媽媽,沒想到,媽媽偏心,在生前把房子過戶給長子,造成其他子女分產落空,等媽媽過世,其他弟妹指媽媽是「借名登記」,要求大哥返還房產給媽媽,因為這樣才是遺產,他們才能分,但大哥直說「這是媽媽要給我的」,最後連兄弟姐妹都做不成。
李永然指出,當繼承人就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無法協調時,如繼承不動產,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依據《民法》第1151條的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不動產形成「公同共有」的情況,最多的情況是「繼承人間有爭議」、「歷經數代繼承,年代久遠」、「年代久遠傳承多代,繼承人超多,致可分配的權利過少」,也有「應繼承土地由他人占用而非自已使用」…等眾多原因不一,而影響遺產分割及登記。
李永然表示,台灣早期有很多第一代的繼承人無法協議分割,隨著人老凋零,再到下一代,又分不清楚的話,一代接一代,本是「開枝散葉」的家族壯大好事,卻在遺產分割時,出現「分不清」,或某一代的繼承人找不到,或是如前所述,愈後代的人數一多,每人可分的遺產已經微乎其微,則更沒有人要出面辦理登記,最後就變成「祖公屎(台語)」了。
遺產分割方式有二
他談到,「公同共有」的情況若不能透過協議來分割清楚,則該遺產形同「凍結」,繼承人可就「看得到」而「拿(吃)不到」。
因此,對於多數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為了避免將來不好解決起見,最好能儘速進行分割,而分割方式有二:
一、協議分割:依據《民法》第1164條、第1165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遺囑禁止遺產分割;則多數繼承人全體協議一致分割,即可成立「協議分割」。
李永然說,雖然《民法》有應繼分的規定,但並不是每樁遺產分割案都一定照「應繼分」來分,若手足情深,願意禮讓一些,自然有人分得多一點,有人分少一點,又或者,有人分到土地或房子,但其他兄弟沒得分,就用錢補貼找補也可以,只要你好、我好,大家協議好就好。
二、裁判分割:如果多數繼承人間無法協議一致,且無不能或禁止分割之情事時,即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以裁判方式分割遺產。此規定見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屬於「家事事件的丙類事件」。
打官司做裁判分割
但會走到裁判分割,就代表手足間互相打官司,有時也可能是父(或母)告子,或是子告父(或母)等對簿公堂,官司打完,親情也蕩然無存了!
彭郁欣指出,按《民法》第1151條規定,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也就是說,各繼承人不得自行單獨隨意處分、管理遺產,這時,遺產只能在形式上被凍結,而無法自行任意處分。
因此,如果繼承人各有立場,就會難以達成一致的共識,無法有合意時,就只能訴諸裁判分割的方式。
另有的遺產經過「再轉繼承」,已經經過第二代、第三代,繼承人已幾十人,有的甚至散居海內外,不太可能找到全體繼承人來「用印」辦理相關手續時,只能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來解決財產無法處分利用的問題。
另外,有被繼承人名下只有一筆不動產,在生前也已交付給某些繼承人居住使用,其他繼承人雖然繼承到不動產,但因為沒有使用到那些房地,等於無償讓手足使用。
如果手足間沒有辦法談好如何以「租金」補償或是否由使用人將房地買下,以「價金」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等方案,最後只能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來解決僵局。
此外,別以為向國稅局調的被繼承人「財產清冊」就是所有的遺產「範圍」?實務上也常發生「借名登記」的狀況及爭議。
借名登記真假牽動遺產分配額
過去許多家長會以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用子女帳戶交易股票、基金,這時就會衍生「借名登記」的問題,如果出名的子女認為,在他名下的財產是父母「贈與」的,但其他手足卻主張是父母「借名登記」的,往往就爭論不休了。
彭郁欣表示,如果是被繼承人借用子女名義所購置的資產,且有證據可資證明的話,則該筆資產就應該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再由全體繼承人一起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
此外,「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會影響遺產分割的範圍。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夫或妻死亡時,也屬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一種事由,因此,生存配偶可以主張被繼承人婚後財產在扣除被繼承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後,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的半數。
遺產分割三大注意事項
在以上這麼多需要考慮的變動因子下,遺產分割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李永然則提醒,繼承人進行遺產分割,還得注意以下事項:
一: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的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的擔保責任(《民法》第1168條)。
二:若繼承人中有人對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債務,其他繼承人可以依《民法》第1172條規定主張,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扣還。
三:《民法》第117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的「贈與」者,其他繼承人可主張,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為「應繼財產」,而前述「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此即為「歸扣」問題。
而遺產不管是「協議分割」或是透過「裁判分割」分配底定後,各繼承人也都各自拿到分產結果後,以為都沒問題了嗎?「不!還有一些魔鬼細節要注意。」
收起悲傷注意遺產漏報事項
彭郁欣建議繼承人在辦理被繼承人後事的同時,也要分一點心思去了解一下被繼承人生前兩年內有沒有「贈與」行為,或是其在外頭有沒有「負債」,又或者,被繼承人是經商的人,做生意之間是否有潛藏未付的貸款,一旦「它」被國稅局勾稽到,就是「漏報」,其「連補帶罰」的金額,有時是相當可觀的。
她說,事務所常接到一些委託案,當事人氣急敗壞地說,明明遺產稅都繳清了,為何還會接到國稅局通知,說他們漏報遺產稅了。
彭郁欣說,就有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繼承人有生存配偶太太乙、子女A、B、C、D等共五人,遺產清冊列明的遺產包含若干土地、房屋、存款、債權、股票等遺產,遺產總額為一億三千八百萬元。
乙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先拿走差額約三千萬元,另指爸爸生前曾向大家表達他屬意長子A繼承「起家厝」及其家族事業股權價值約1600萬元,之後,在扣除一些遺產稅、喪葬費等後由全體繼承人再具體分配一些不動產與現金,每人分配金額約七百萬到九百萬元不等,大家也都簽下「遺產分割協議書」。
連補帶罰 反而倒貼
然而,遺產分割後沒多久,全體繼承都收到國稅局針對爸爸生前兩年贈與媽媽的一筆價值九千萬元的土地,認定應列入遺產總額計算,結果繼承人漏列,因此國稅局補課一千八百萬元的遺產稅及一千八百萬元的罰鍰;另外爸爸生前有一筆投資,也因爸爸生前漏報所得稅,被補課總額約九百萬元的所得稅及罰鍰。
因為大家都沒現金繳納了,長子A為免財產遭到查封,用自己的錢全額繳納上述四千五百萬元的稅款及罰鍰後,向弟妹B、C、D及母親乙請求按應繼分比例分擔,因此,每人應各自償還九百萬元,由A所代墊的遺產稅款及所得稅款。
看到這裡,你會不會覺得不公平,B、C、D已經分得少,又各自償還九百萬元給大哥A,那麼有些人不就要「倒吐」二百萬元?
彭郁欣說,按《民法》第1153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I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因漏報贈與稅,被國稅局查獲要連補帶罰,沒想到,還沒繳完贈與稅就病故,這時,贈與稅歸全體繼承人負擔,問題是,是其中的一位子女受贈與,卻變成全體繼承人要共同負擔該筆費用,實有不公,繼承人間即因此而發生紛爭。
李永然指出,依照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的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贈與人,只在例外的情形,才由受贈人來繳納贈與稅,如由贈與人繳納贈與稅時,則贈與稅之核課,係依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核算。
他說,現時社會中,父母偏愛某些子女,實所難免,且贈與該子女之時,因怕被其他子女知悉,而引發糾紛,常有隱瞞情事,又因不懂法律,或心存僥倖,於贈與某些子女時,未申報贈與稅,一旦被國稅局查獲後,除遭補稅外,亦加罰一倍罰鍰。
二奶、陸配 兩岸遺產分割大不同
另隨著台商到中國大陸經商,可能在當地有置產,或包二奶、生小孩,以及兩岸人民通婚,台灣有不少「陸配」,都會讓遺產分割變得較複雜。
李永然指出,有一位老王在大陸地區包養二奶,還生下兩名非婚生子女,在台原配及子女均不知情,而有一天,老王心肌梗塞過世,喪事辦完沒多久,原配卻接到法院開庭通知,大陸地區的二奶以非婚生子女法定代理人名義向台灣的全體繼承人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並且請求以繼承人身分分配老王的遺產。
台灣地區法院在命臺灣地區子女配合與大陸地區的非婚生的異母手足進行DNA檢驗後,確認台灣地區的婚生子女與原告確實有半血緣的手足關係,而原告也提出被繼承人確實在大陸與二名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認領事實,所以就判決在大陸地區非婚生子女與被繼承人間親子關係存在。
但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因此,法院就台灣地區的財產僅判決二名非婚生子女僅得各繼承新台幣二百萬元。
台商大陸遺產 父母也能分
但事情還沒完,原來老王在大陸地區經營的公司擁有許多廠房,大陸的公司股權炙手可熱,價值不斐。二名非婚子女因礙於台灣的法律規定而無法主張要分配老王台灣地區的全部遺產,但轉而尋求大陸地區法院的判決,要求原配及原配的子女分割大陸地區的遺產。
李永然指出,台商在大陸的財產,依據大陸《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除其配偶、子女外,父母是可以參與分配。
而更特別的是,這裡的子女也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則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