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幫籌組中的協會尋覓辦公室,房屋仲介的小哥非常認真,從言談中知道筆者籌組的協會是高齡金融相關,聯想到他有許多老伯伯客戶,非常苦惱財產要怎麼規劃,詢問是否可直接把筆者的名片及行動電話給他們?
筆者立刻婉拒他的熱忱,然後提醒他,筆者之所以要租賃辦公室,就是顧及個人的隱私及安全,協會成立後提供諮詢服務,必須先預約且在辦公處所、上班時間,如果是老伯伯想要諮詢,也最好是有家人陪同,因為意定監護是非常專業且新穎的法律制度,七、八十歲甚至九十歲的老伯伯,可能無法理解,遑論筆者倡議的專業意定監護制度。
金管會為了保護高齡長輩,銷售投資型保單給六十五歲以上的長輩都要錄音錄影了,若老伯伯想找非家人的專業意定監護人,我們會設定一些程序、條件,來評估老伯伯是否符合資格。一來是降低協會擔任意定監護人的法律風險,二來是確保簽定的意定監護契約可以有效保護委託人的權益,畢竟「監護」通常是家人爭產的戰場啊!
筆者這樣的顧慮並非杞人憂天,而是深知擔任專業意定監護人可能須面對家屬的質疑,也了解失智症的盛行率與年齡呈現正相關(詳附表),更重要的是,一般人不見得能從外觀、言談辨識出輕度失智者!
因此,若公證人無法辨識委託人簽約時是否有意思行為能力而逕為公證;或是有人明知長輩失智卻誘導長輩訂立意定監護契約,委託自己擔任意定監護人,取得財產管理權,這樣的意定監護契約,不僅有違反高齡金融保護的疑慮,也無法終止家人間的紛爭!
無巧不成書,原來這樣的烏龍意定監護契約在民國108年就已經真實上演!
宋媽媽育有一子二女,長子失聯多年,宋媽媽與次女同住,兩個女兒在爸爸去世後,因為遺產分配問題,已經爆發衝突,難以和平共處。長女得知民法增訂意定監護制度,帶宋媽媽至公證人處訂立意定監護契約,指定自己擔任意定監護人,並於意定監護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幫宋媽媽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經醫院精神鑑定,宋媽媽精神認知障礙程度已符合受監護宣告要件,但是法院也發現,原來宋媽媽早在兩年前就已經有失智譫妄的症狀,經醫院確診為輕度失智,而次女此時亦向法院主張大姊不適任,應該改由其擔任監護人。
法院介入調查後,認為長女並無不適任監護人之情事,但是長女在明知宋媽媽已經失智的情況下,帶宋媽媽訂立意定監護契約,有欠妥適。而次女有逕自將宋媽媽存款轉入自己戶頭的行為,未能將宋媽媽的財產與自己的財產區分明確,亦有可議之處。
且兩個女兒在宋媽媽訂立意定監護契約後,還共同帶宋媽媽至公證人處訂立代筆遺囑。法院認為兩個女兒的行為,均難謂妥適或動機純良…。最後法院裁定宋媽媽由兩個女兒共同監護。
法院裁定共同監護,是否能維護宋媽媽的最佳利益?如果宋媽媽失智前,民法已經有意定監護制度,宋媽媽會委託誰擔任她的監護人?除了讓女兒們共同監護、互相制衡外,有沒有更好的方法確保宋媽媽晚年的生活品質與醫療照護權益?
意定監護制度,讓民眾得以未雨綢繆,在有行為能力時,事先規劃自己晚年的生活及醫療照護,確保自己的財產可以依照自己想要的照護方式、照護品質,運用在自己的人身照顧上,也避免家人間的訴訟糾紛。惟趁委託人失智而濫用意定監護制度,亦可能成為法律漏洞。
而專業意定監護人,因為與委託人沒有財產繼承的利益衝突,可以客觀專業地執行委託人的委託事項,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就是筆者認為專業意定監護人、專業信託監察人制度,是完善國人高齡金融保護與經濟安全不可或缺的一塊拼圖的原因。
(本文作者張淑敏曾任外商銀行銀行保險部主管(副總)暨簽署人,現為「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某籌組中全國性社會團體「發起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