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是高額稅賦的解救良方,換屋族只要符合自住設籍等各種適用條件,繳的高額稅金就可申請全部或按比例退回,從此不用怕房地合一重稅!
自從「房地合一稅」於民國105年上路以來,不動產的成交量就大受影響,再加上「房地合一稅2.0」於110年7月1日修正實施,投資不動產的思考邏輯更要「大翻修」,尤其是「贈與」不動產,不是不能做,而是要有「進階版」智慧,才能幫助子女財富「大加分」。
贈與取得成本以現值計算
大家房屋企畫研究室副理郎美囡指出,在房地合一稅上路前,贈與不動產的贈與總額是以「時價」為準,而該「時價」指的是「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而這個數字遠低於房子的「市價(市場行情)」。
舉例來說,假設台北市市價1500萬元的房子,其「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可能只要450萬元,而王爸爸及王媽媽贈與房子給小孩,其申報的贈與總額為450萬元。
以今(民國111)年新調整的免稅額為244萬元,則王爸爸個人持有,並贈與該房子給小孩,要繳的贈與稅,扣掉免稅額的超出部分,若2500萬元以下,稅率則為10%,故申報的贈與稅以450萬元減去244萬元,206萬元的10%,就要繳20.6萬元。
但若假設該房子為王爸爸及王媽媽共同持有,則他們一年可贈與給子女的免稅額就可以有244萬元×2為488萬元,則該贈與不動產的動作,因488萬元超過「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的450萬元,則完全不用繳到贈與稅。
故以前,很多父母為了「財富傳承」及「節稅」等因素,大都採取「贈與」方式,來做不動產的傳承。
不過,在房地合一稅上路後,父母贈與不動產給子女,就要小心,因子女未來轉賣,就會面臨高額的房地合一稅,因為不動產「贈與」的取得成本為「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其數額遠低於「市價」,大多為市價的三成左右。
舉例來說,若子女受贈取得不動產,在持有二年以上有資金需求而出售,除了要面臨35%高稅率外,最恐怖的是它的「取得成本」非常低。
根據房地合一稅的計算公式:「課稅所得=(成交價-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X房地合一稅率」;姑且先不管相關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金額,單純以「成交價」及「取得成本」來看。
上述的案例,出售的成交價為2000萬元的話,其減掉「取得成本」,假設是450萬元,則2000-450=1550萬元,若是35%的房地合一稅,就要繳543萬元,若持有五年以上的稅率是20%,也要310萬元;再假設是持有六年以上,享有自住的400萬元免稅,其餘的獲利以10%計,也要繳115萬元。
善用重購退稅 送房就ok
因此,在房地合一稅上路後,很多家族傳承的規畫,甚至很多專家都會建議「改送現金」比「送房」好。
例如,父母在今年底共同贈與244萬元(×2=488萬元),並在明年一月一日再贈與一次488萬元,則已成年,且有工作的子女在短短的一兩個月就有976萬元,就能以此頭期款(假設占房子總價三成)去買市價約三千多萬元的房子了。
話雖如此,但郎美囡根據官方統計指出,房地合一上路前的104年,贈與件數達55531件,105年上路後,該年贈與件數大減至41716件,之後再慢慢增加至去年的44666件,而今年一至九月有37529件,按比例來推估,全年仍可望超越去年四萬多件(如附表)。
郎美囡另指出,近年繼承案件也是一年年增加,到110年有62850件,而今年一至九月有51243件,按比例推估,全年仍可望超越去年。
郎美囡指出,「繼承」的發生,是因為長輩過世,其時機是不可掌控的,但「贈與」的發生時間是可以控制;而在明知「贈與」不動產潛藏高額的房地合一稅,為何每年還是有這麼多件的「贈與」案件呢?
她說,若能善用「自住,400萬元免稅」,或者,「重購退稅」的兩大法寶,則「啥咪攏不驚」!
重購退稅有三種
而「重購退稅」是什麼呢?勝樺法律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陳勝樺指出,跟不動產有關的兩大「稅」法,就是《土地稅法》及《所得稅法》,而重購退稅有三種,分別是「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
一、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人、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戶籍登記」,同法第35條第3項「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即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籍外,尚須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方得適用。
二、財產交易所得稅:
《所得稅》第17條之2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之認定原則,在財政部108.11.18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有做解釋。內容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三、房地合一稅:
《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一項: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第二項: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第三項: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設籍時機點很重要
陳勝樺指出,房地合一稅上路後,有很多人疑問,《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的條文中,並沒有規定「自用住宅」之條件,因此,很多人也在想,是不是其出售前有「設籍」即可?
其實不然,陳勝樺表示,在財政部《房地合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就有規範:「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買之房屋辦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但其內容並無一年內無出租、無營業之規定,顯在「重購退稅」出售房屋出售時如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就符合法規所規範之條件?
他就有一位客戶來電詢問,「房屋在109年取得,出租中,租期到111年三月底,租期屆滿收回來自住,屋主戶籍三月遷入房屋,但在四月簽約出售,六月時登記完畢,預計要繳房地合一稅100萬元,兩年內另買一間大屋,購入房價超過出售房屋的交易價額,這樣是否符合重購退房地合一稅的自住規定?」
答案是「不行」。陳勝樺補充說,財政部在民國108年11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新增了對營利事業及出租的規定: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也就是要出售前一年無出租亦無營業,才可辦理重購退稅。
看懂三種重購退稅比較基準
永慶房屋契約部資深經理陳俊宏也談到,很多法令看似很容易懂,但若沒專家解說,當事人還是會「似懂非懂」。
就以「土地增值稅」來說,大家印象中都是「由小換大」,結果,很多民眾以為,「賣掉2000萬元的房子,換到3000萬元」,或者是,「賣掉二十多坪,換到四十多坪」就行,殊不知,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是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比較基礎,並不是以坪數或金額大小為準。
舉例來說,小蔣賣掉台北市大安區的30坪公寓,總價為3500萬元,其到台中七期購買80多坪,總價5000萬元的豪宅,看似「以小換大」,但因大安區公寓的持分較大,其公告現值達1500多萬元;但台中七期的豪宅,因大樓住戶多,其持分小,且每平方公尺的公告現值遠低於台北市大安區,總公告現值才1000多萬元,結果,即使他符合「重購退稅」的自住等多項條件,卻因「公告現值」由大換小而「卡關」,無法申請退還已繳的土增稅。
再就房子是在104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房子,即使在105年1月1日以後才出售,其房子要繳的是屬於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於出售隔年五月的綜合所得稅一併進行申報。
陳俊宏指出,由於「財產交易所得稅」是就房屋進行課稅(舊制的土地,不課所得稅),因此,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為基準,大多數是採用賣房時所核定的「契價」來比較,只要新買的房子的核定契價大於賣掉的房子,就能申請「重購退稅」。
但在此也要小心,像小張賣掉台北市和平東路2000萬元的舊房子,房屋評定現值約50萬元,其在二年內到新北市中和購買總價1200萬元的新華廈,其房屋評定現值有80萬元,這種情況,因房屋評定現值是「由小換大」,故小張是可以申請「重購退稅」。
不過,由於買賣房屋時,土地公告現值容易查得到,而「房屋評定現值」所核定的契價,並非公開可查詢的資料,除非賣方肯提供其稅籍資料給買方,否則,買方很難取得資料,而無法判斷「換屋」是不是「由小換大」?
因此,陳俊宏建議,若是要善用「重購退稅」的換屋族,一定要跟房屋仲介人員說明你的需求,由其幫忙向賣方(屋主)取得房屋評定現值等資料做「比較」。
所得稅的重購退稅 新舊制不相容
陳俊宏另提醒,就現有稅制來說,若是賣掉舊制的房子,卻在105年以後再買新屋,則「不適用」新制重購退稅,兩者不相通。
曾有客戶小蔡天真地說,他賣舊制的房子,為了能符合大換小重購退稅,竟想「我可以用新制,去報繳新制的房地合一稅」,以求能把賣屋所繳的所得稅,利用重購退稅退回來?
這時,他都要再加以解釋,基本上,小蔡的房屋並非屬於民國105年1月1日後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即使小蔡送件了,也會被國稅局「退件」的,根本就是「異想天開」。
至於新制的「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是以「房屋總價」為基準,且政府允許「小換大」及「大換小」,其中,前者可全額退稅,後者則按比例退稅。
陳俊宏說,財政部在宣導房地合一稅時,也有案例做說明,如「先售後購」案例,嚴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年6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並已繳納所得稅20萬元,其於110年4月1日以2,500萬元買入B房地並設籍居住,嚴先生可以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嗎?
由於嚴先生出售A房地的移轉登記日至買入B房地的移轉登記日(108 年6月1日至110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如果A房地出售前1年內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嚴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優惠:因重購價額2,500萬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1.25>1,應退還稅款金額=20萬元(即出售A房地已繳納稅額)。
「先購後售」案例,陶先生105年1月1日買入A房地並設籍居住,於108 年6月1日以1,500 萬元買入B房地供自住使用,戶籍由A房地遷至B房地,110年4月1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2,000萬元,原應繳納所得稅20 萬元。
由於108年6月1日至110年4月1日的期間在2年以內,如果A房地出售前1年內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陶先生得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減免稅優惠:因重購價額1,500萬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0.75>1,退稅金額為=20萬元×0.75=15萬元,故實際應繳稅款為5萬元。
陳俊宏另提醒,民眾雖然高興,能利用「重購退稅」把已繳的所得稅退回,但在房地購入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國稅局會追繳已退的所得稅,這是要切記的。
善用重購退稅 贈與房產照樣行
陳俊宏另談到,了解「重購退稅」後,對於一些家族財富有提前進行傳承的規畫,就可以進行「贈與」動作。
例如,有位媽媽想把房子「贈送」給經濟較弱勢的女兒,作為其日後生活的保障,但一聽,若女兒將來賣房,其取得成本因屬贈與,是要用「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而成交價是「市價」,屆時恐會繳高額房地合一稅。
後經解說,若女兒在賣房的二年內,另有購屋計畫,則符合重購退稅的相關規定後,其所繳的房地合一稅都可退回,因此,她才放心把房子「贈與」女兒,而女兒有了第一筆資產後,其財富水位日後也會愈升愈高。
陳勝樺另指出,「重購退稅」具有很高效能的財務節稅功效,包括:(1)因受贈而取得。(2)因繼承被繼承人於105年後取得之不動產。(3)因遺失契約書被核課高額稅賦。(4)其他,如短期出售…。
重購退稅為法定節稅優惠
陳勝樺說,通常多數人只會在遺憾財稅規劃錯誤,但卻少有人想過稅的「法定節稅優惠」,是可因重購而退還稅款。
以「受贈」情況,小陳的父母在107年贈與給他一間房屋,他在110年10月出售時因為該屋為受贈取得,繳了高額房地合一稅150萬元,後再於111年5月以750萬購買一間房屋土地,請問,可以辦理重購退稅嗎?
陳勝樺表示,根據上述的《所得稅法》第14-8條,以及《房地合一稅作業要點》第20點的規定,都沒有針對「出售房屋」有取得種類之限制規定,所以即使如出售房子的「受贈取得」,只要符合自住房屋重購退稅之規定,就可以申請退還所繳的稅額。
另小王名下原有二間房屋,A屋是在105年「受贈取得」,B屋是在108年後以1200萬元「購買取得」,老王分別於110年6月以900萬元出售A屋,繳了房地合一稅105萬元,另於110年12月出售B屋,交易價1700萬元,繳了房地合一稅125萬元。
A、B兩屋皆依規定,個人及其配偶都辦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皆亦無出租、營業,若小王於111年5月購買C屋,房地購買價為2500萬元,則A、B兩屋出售時所繳的房地合一稅是否可以在購買C屋時辦理「重購退稅」,退回賣A屋及B屋所繳的房地合一稅呢?
陳勝樺指出,「重購退稅」的立意,是在減輕民眾為提升居住品質而對因換購住宅之優惠,故人民以二戶「小屋」換購一戶「大屋」,也與重購退稅之立意並不相抵觸,且在《所得稅法》第14-8條的規定,並未限制其取得類別部份或是出售為一戶或二戶,且在《房地合一稅作業要點第20點》亦載明「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並無對出售房屋有取得限制戶數之規定。
故小王在申請重購退退稅可以A屋及B屋為出售房屋,以C屋為重購之自住房屋,申請重購退稅,其計算應為:C屋2500萬/A屋900萬+B屋1700萬)x(105萬+125萬)=221萬15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