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兩年前內政部與各地方政府實施聯合稽查以來,錯誤態樣已大幅減少,以下僅就111Q3台北市地政局對於預售建案定型化契約審查合格率最低第五序位「履約擔保機制」錯誤態樣分別提供淺見,以供參考。
依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七之一條「履約擔保機制」之規定: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為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台北市111年第3季預售建案定型化契約審查常見錯誤態樣主要有以下三項:
▲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架構圖(資料來源:第一銀行)
▲不動產信託架構圖 (資料來源:第一銀行)
─物之瑕疵、權利瑕疵、產權登記及房地點交等事項,應由買賣雙方自行處理
至於一般金融機構所承辦之主要業務,例如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依台灣銀行所公布之網站資訊,由於土地與房屋之不動產買賣交易,因買、 賣方互不熟悉或互不信任且交易金額大,交易過程極需公正第三人扮演第三方支付角色,經手「價金保管」,當金融機構收取買方價款後,暫時存入信託專戶,並以電子郵件通知買賣雙方入帳金額,俾利賣方辦理備證完稅事宜,俟產權過戶予買方後,再將保管之價金交付賣方,完成交易。由此不難了解當前金融機構所承辦的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仍僅止於「價金保管」,至於「物之瑕疵」、「權利瑕疵」、產權移轉登記及房地點交等履約事項,則非屬信託事務範疇,應由買賣雙方自行處理見其梗概。
此亦可由第一銀行所繪製的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架構圖(詳請參閱附圖)說明,清楚了解其相關流程與對購屋權益之保障範疇。
(1)可降低交易過程中可能產生之風險(例如:賣方一屋二賣,買方已支付之價款,追討無門, 造成之訟爭的紛擾,影響生活層面;或是買賣價金已支付,賣方未用以清償原抵押貸款,原抵押權未能塗銷等等)。
(4)信託專戶內的資金,由買賣雙方共同指示方可動用支領,信託資金安全又有保障。
(5)加強買賣雙方的信賴度,可提升買方購買意願及賣方成交的意願,兼顧買賣雙方應有權益。
係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因本案係921震災重建大樓,得以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突破銀行傳統建築融資觀念,再加上房價大幅上漲,第一銀行遂提供100%建築融資而創下全額貸款之首例。
由於原舊有「尚華仁愛大廈」係921危樓,住戶係依921震災條例自組更新會,獲全體住戶100%同意,因此,得以取得金融機構100%融資,住戶無需自行負擔重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