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設籍新北市,且具備公有零售市場攤商申請資格之自然人
(即年滿二十歲或未成年已結婚之自然人)。
2. 經政府立案之餐飲法人或商號
可以,但請準備移民署配發居留證及勞動部配發工作證提出申請。居留證須設籍新北市,且有效居留期距申請期間至少需2年,且具有公有零售市場攤商申請資格。
可以,有優先保留給身心障礙者攤位(1攤)。
不行。公有市場以一戶一攤為原則,如您為自然人申請者,且貴戶已在本市其他公有市場設有攤位,則不能再申請鶯歌美食廣場攤位。本市公有市場攤商亦不得於市場外從事設攤營業。
不能,鶯歌美食廣場僅供飲食攤位申請進駐。申請之攤(鋪)位使用應與申請書計畫相符,且不得作倉庫使用或堆置非販賣用之其他物品。
申請期間110年10月26日至110年12年30日,於鶯歌美食廣場招商官網或新北市市場處官方網站皆能看到最新公告。
申請期間自110年10月26日至110年12年30日止。
預計於1月開始審查申請文件。
審查結束後,會公告正、備取名單,預計於111年1月底進行攤位分配會議,攤位分配結果經核定後,公布攤位分配結果。
攤位分配結果經核定後,商家於期限內繳交履約保證金,預計111年3月辦理簽訂契約。
除了填寫基本資料,請就攤位的經營特色、回饋計畫、品牌設計、設備投資等項目進行具體描述。
申請表暨營運計劃書、營業登記證明(公司行號)、身心障礙手冊(限身心障礙者)、工作證(限新移民)、居留證(限新移民)、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限自然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限自然人)。
可以上【鶯歌美食廣場官網-招商文件下載區】下載招商手冊,裡面附有空白營運計畫書。
可以。
會。有諮詢窗口協助攤商報名申請,111年1月初進行初審,如果文件有缺漏,會在7日內通知攤商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放棄申請資格。
補助金只能作為每月租金抵扣使用,其餘雜費(水、電、瓦斯等共同費用)仍需由攤位自行負擔。
攤位分配結果確定後,可提出補助申請,詳細期程請參考鶯歌招商官網或市場處官網。
請準備申請表、切結書、估價單、攤(鋪)位配置平面圖、將購置設備之規格資料及圖說、攤(鋪)位正面及側面施作後立面設計示意圖、搬遷設備資料及照片,向新北市市場處提出申請。
1.
一般攤位抵扣租金上限為新臺幣6萬5,000元,最高抵扣租金額度不得超過投入成本總經費50%,若攤(鋪)位調整致2攤位以上共同設置設備者,每攤(鋪)位增加抵扣租金額度3萬元為上限。
2.
大(中)攤位以一般攤位面積倍數核算,無條件捨去,並以共同設置認定,面積每增一倍即增加抵扣租金額度3萬元,最高抵扣租金額度不得超過投入成本總經費50%,舉例:大(中)攤位面積為一般攤位3倍,補助額度上限為6.5萬+3萬+3萬=12.5萬。
申請補助者應於補助經核定後2個月內購置營業設施設備,並於購置後1個月內辦理核銷,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預計111年4月起開始進駐(視主辦機關通知而定),攤位內部裝修及擺設應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法規,且不得妨礙公共管線及設備佈設及市場處改造工程室內裝修竣工。使用人倘需進行室內裝修相關行為,應於111年1月28日前(視主管機關通知而定)提出說明書,如已涉及室內裝修申請作業,應由使用人自行委託室內裝修從業者或市場處改造工程設計建築師施工廠商申請、施工,費用由使用人自行負擔,惟需配合市場處改造工程室內裝修竣工期程。
審查結束後,會召開攤位分配會議,依評選分數高低,分數高者優先選擇位置。
申請者可以視需求申請承租2個以上的相鄰攤位。
依攤位類型區分,大型店鋪每間約36~44坪,一般店鋪及開放式店鋪每間約3~3.5坪。
1. 設備詳見附件3:「攤位基礎設備表」。
2. 管理費、清潔費、保險費由每攤位分攤,由自治會開會而定。
除了市場處開立繳納使用費外,還須繳納自治組織管理費、清潔費、保險費及水電費等費用,無營業額抽成機制。
冷凍庫需自行購置並放置於攤位內。
預計4月起可開始進駐,開幕期間預計於111年6月。
經營期間以4年為限,經營績效良好者可以申請續約1次,以4年為原則,表現特優者可專案申請續約,以8年為限。
應繳4年使用費總額10%。
依據攤位申請時提交的計劃書內容評核營運情形進行評核,如未依照計畫營運,將受輔導並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將終止契約並收回攤位。評核次數以2次為原則。
目前規劃營業時間為早上11點到晚上10點,可視整體營業狀況調整,及需要遵守美食廣場自治管理公約。
申請變更營業種類者,應重新提送營運計畫書送委員會審查,經委員會審核通過始得變更。
經營期間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不得任意變更位置、規格及營業種類。如需增加裝置或設備時,應事先繪製圖說敘明理由,並取得所屬市場自治組織書面意見,報經市場處同意後,始得添置。
攤位不可轉讓。於租約期間退租,如因可歸責於使用人之事由致營運未達2年退攤者,市場處將取消收費優惠並追繳營運期間優惠未收之攤位使用費,使用人所繳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鼓勵各商家提供外送服務。且須配合市府政策須提供電子化支付設備(信用卡、悠遊卡、手機行動支付…等)供顧客付費使用。
1. 如為立案公司行號,應派遣具有管銷專長之管理人員1名以上(如店長等)常駐本營業場所,並將員工資料造冊,提報市場處。
2. 如為自然人,經核准使用後,使用人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分租、頂讓或不自行經營而僱人代為經營。
如有違反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終止契約,收回攤(鋪)位。
1. 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
(2) 經委員會現場評核,未依營運計畫書審核通過之內容投入營運者。
(3) 逾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繳納期限達2個月者。
(4) 未經核准擅自停業,1年內累計逾1個月者。
(5) 在市場外設攤營業者。
(6) 違反一戶一攤。
(7) 違反自行經營規定
(8) 開始營業後,無故停止營業
2. 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停業。1年內遭停業3次以上者,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
(1) 營業時間逾自治組織之規定。
(2) 市場內之攤臺、貨物陳列架及營業設施未依規劃設置。
(3) 攤(鋪)位及供出售之物品未排列整齊,超越規定界線或占用通道。
(4) 非飲食攤(鋪)位卻在攤(鋪)位使用生火器具。
(5) 將攤(鋪)位全部或一部改供其他用途或兼作住家使用。
(6) 違反自治組織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7) 違反其他經新北市政府及市場處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