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二二期已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就酒駕者的裁罰進行說明,本期針對當事人提問內容進一步說明(詳細提問內容請參閱六二二期本欄)。 酒側值為○.二五到○.五五毫克的駕駛者,以行政責任為主,倘若駕駛者酒精濃度高達○.五五以上時,將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刑法的公共危險罪,但原則上一事不二罰,依行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將以刑事法律優先處罰之,但經為不起訴、緩起訴,或被法院判以緩刑、不受理、免訴、無罪確定等之行為,仍得處以行政罰。 在本案例中,駕駛人的酒測值為○.五九毫克,已經構成刑法上不能安全駕駛(上期已作說明)的要件,但無肇事行為產生,刑責應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若經法院判緩刑、不受理、免訴、無罪確定後,則仍需負擔行政責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到六萬元的罰單。 而酒駕同乘者目前並無法令明確規範的責任,酒駕的刑責還是由駕駛人單獨負責,但倘若同乘者為車主本人,於酒駕肇事時,在民事賠償上,仍可視個案判斷是否需負連帶賠償責任,舉例來說,車主明知駕駛人已經喝酒了,還同意將車子借其駕駛,車主就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條對緩刑的規定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才具有緩起訴資格,並符合刑法第七十四條須為受二年以下宣告者,才得以緩刑。若酒駕致死的刑責提高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將不符合緩起訴與緩刑的規定,換言之,一旦修法通過實施後,酒駕致死將得入監服刑。 加重刑責的效果,目前無法得知,但刑責應該為最後的手段,要杜絕酒駕事件的發生,預防才是首要著手的關鍵,酒駕違規者的再犯率高達三一.四%,對民眾的安全與財產都造成嚴重影響,除了要求警方加強執法取締以外,還需要民眾的配合,例如酒後以代理駕駛、叫計程車,或多加利用大眾運輸工具等相關配套措施,養成「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的觀念,用倡導方式,遏止酒駕歪風,加深社會大眾觀念,才能有效減少酒駕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