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近來氣溫屢創新高,許多民眾紛紛出遊戲水,最常見的便是到海水浴場或是可於水邊露營的山中溪河處,如果發生民眾結伴同遊已遭關閉的海域戲水游泳而造成的死傷,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要件?能否請求國賠?A:今(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新北市某國中十六名學生,相約到封閉已久的沙崙海水浴場戲水,其中八人遭海浪捲走,造成一死四人輕重傷及三失蹤??。事後網路展開熱烈的討論,有人為白髮人送黑髮人的人倫悲劇感到惋惜;有人對於沙崙海水浴場造成的高比例溺斃案件而心生恐懼,更有人建議溺斃的家屬,應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國家賠償。然而,在上述這個新聞事件的背景下,申請國賠能夠成立嗎?一般而言,可請求國家賠償的情形分為兩種,一為因公務人員的作為或不作為所引起的國家賠償,採過失賠償主義;二為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生之國家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知要符合國賠法第三條的構成要件為以下四點:1.需為公有公共設施:公共設施係指於社會群聚生活中,大眾所共同必需的設施或設備,包括道路、公園、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學校、體育場所、醫療衛生機構、下水道、郵政、電信等公用事業用地。2.設置或管理上有所欠缺:公共設施設置時即存在瑕疵,或事後管理有欠缺者,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疵而言。不問管理機關有無過失,或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之責,均不能當做免責之理由,不以過失為要件之損害賠償責任(無過失責任)。3.使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因而造成侵權損害的事實。4.人民所受到的損害事實與公有公共設施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以在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下,依客觀之觀察,通常會發生損害者,即為有因果關係,如必不生該等損害或通常亦不生該等損害者,則不具有因果關係。礙於篇幅所限,本期僅列出國賠法關於申請構成要件的法律條文,下一期將配合實例來做說明。(下期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