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天災人禍頻傳,許多事故中皆為夫妻或家人同時罹難,使得「受益人」問題再度受到重視,不少罹難者為夫妻同時死亡,生前彼此各自投保人身保險時,皆把對方互填為唯一保險指定受益人,在這種情況下,法定繼承人在領取保險金時,將面臨申報遺產稅的問題。首先我們需要先釐清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死亡順序,因我國保險法第一一○條第二項明文規定領取保險金,以受益人仍生存為限,又同法第一一二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換言之,受益人需具備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仍存活之要件,又保險理賠為申請主義,無論壽險、意外險及醫療險皆需受益人主動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公司受理後,方可獲得理賠且保險金不列入遺產計算;但在無法確認兩人之死亡順序時,根據民法第十一條「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之規定,可推定兩人死亡時間為同時,而該推定僅係為了避免舉證困擾,所以假如事實與所推定的不同時,亦可舉證加以推翻。要保人僅指定單一受益人之情況下,被保險人與唯一受益人同時死亡,保險金則會因受益人已不存在之緣故,視為無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一一三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如此一來,則需依遺贈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因此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死亡先後順序,牽涉到保險金課稅與否,影響甚鉅。遺產稅的稅率怎麼計算?一般而言,保險理賠金在無受益人而併入遺產計算的情形下,被繼承人如未交代遺產分配,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且與其他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繼承順位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共同受領,但因保險金併入遺產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還之債務,應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尚餘金額再依法課徵遺產稅。我國現行遺產稅之稅率計算公式為:遺產淨額乘以一○%減扣抵稅額及利息等於應納遺產稅額,扣除應繳納之稅款後之金額,才為繼承人實際繼承之遺產;反之如被繼承人之負債大於資產與保險理賠金的加總,繼承人則無可繼承任何資產及保險理賠金,但也不因而淪為背債兒,因民法自民國九十八年修正後,全面從以往的「概括繼承,無限責任」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繼承模式,即一般所知悉的「限定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僅就其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對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而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皆須於被繼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倘因應繳之遺產稅額逾三十萬元以上,有無法一次繳清之困難者,亦可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最多可分十八期,每期間隔不得逾兩個月,換言之最長有三年的繳納期間,但期間仍需加計分期之利息。在此案例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於同一保險事故中死亡,若能證明爸爸的死亡時間早於媽媽,那媽媽則為唯一受益人,保險理賠金即不作為爸爸的遺產,得由媽媽之繼承人向保險公司請求。反之在無法確認死亡順序的狀態下,依法推定兩人死亡時間為同時,但受益人僅有媽媽一人,在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爸爸之保單視同無指定受益人之情況,保險理賠金將歸入爸爸的遺產與其資產合併計算,如爸爸未曾交代遺產分配,被繼承人原應由其配偶及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但因媽媽與爸爸同時死亡之緣故,繼承人僅為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所有子女皆為繼承人,所有繼承人均有權利共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事宜,僅是所領取之保險金仍需與爸爸生前之其他資產合併計算,再於發生事故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依前述遺產稅稅率公式計算繳納稅賦後,按子女人數比例平均繼承遺產即可。檢視保單 受益人可加註法定繼承人保險原本是為了在家庭遭逢鉅變時能給家人多一份保障,像個案中的爸爸因當初未多留意而喪失了照顧家人的美意,不過現行各保險公司之壽險條款幾乎均已加上「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契約受益人」之條文來保障保戶,但早些年之保單則無此項條款,多數人在投保完成後就將保單束之高閣多年,讀者不妨將現有的保單拿出來查看,向保險公司申請追加受益人或受益人欄位加上「法定繼承人」,以維護自己及家人的權利。爸爸在多年前買了一張壽險保單,不久前爸爸和媽媽在同一場意外中不幸罹難,要辦理保險理賠的時候才發現,當初保單的指定受益人寫的只有媽媽,這樣保險理賠還能領嗎?誰才能領?理賠金該如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