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多以請投資人填寫「風險屬性問卷」,作為評估客戶投資風險承受能力之方式,這一次,我們就一起來了解法令對此有何規定,不管您是投資人或是銀行業,都可檢視您所接觸到的銀行財富管理業務:一、概說法令約就問卷之內容及程序兩大面向作規範,首先,就內容而言,法令僅就問卷內容應包含之「項目」,為原則性之規定,至於具體問題之內容,則由銀行業在此框架下自行設計,一般而言,銀行是以選擇題之方式,將法令要求之項目,融入問題當中供投資人選擇;至於程序面,則規範諸如多久須重新評估、評估之作業程序及事後監控機制等。而前一篇我們也提到,法令對不同的商品類別,就商品適合度於規範上有個別差異,然銀行業基於效率、成本及便利客戶之考量,通常會將相關法令要求事項,整合成一套評估標準及作業程序。 二、從答案得到投資人風險屬性等級假設某銀行將客戶分為四級,設計上就是將問卷之評分結果,分為四個級距,分數落到哪個級距,投資人就是那一級。那評分結果又是從何而來?就從問卷中每一個問題之選項加總而來,問卷中的每一道選擇題,每個選項都有分數,依投資人的選項來作加總。投資人可能會問:配分有法定標準嗎?沒有!為何這個分數就是第一級?不是第二級?這些問題,其實有時候也是讓銀行業傷腦筋的問題,我們之後再做介紹。三、問卷須包含之項目於一○一年「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廢止前,銀行多依此作業準則第二條第三項:「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於受理前進行下列程序,以瞭解客戶並幫助客戶瞭解自身投資屬性及適合商品或投資組合:一、客戶填具客戶資料表,建檔並妥為保存。客戶資料表宜涵蓋以下內容:(一)客戶基本資料:1.姓名 2.出生年、月、日 3.性別 4.聯絡住址/電話 5.教育程度 6.個人/家庭年收入 7.職業 (二)投資目的(三)投資經驗(包含投資時間及投資商品)(四)風險偏好(五)現金流量期望(六)預計投資期限(七)期望報酬。二、依前款各項資料分別分析評估及分級後,界定客戶投資屬性及風險承受等級。」之後上述作業準則廢止,改依所謂「納入各業別作用法之規範」,其實內容大同小異,以自然人而言,規範最為細膩之「信託業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應遵循事項」第五條:「…二、客戶為自然人時基本資料宜涵蓋以下內容:(一)客戶基本資料與財務背景:1.姓名 2.出生年、月、日 3.性別 4.聯絡住址/電話 5.教育程度 6.個人/家庭年收入 7.職業 (二)所得與資金來源。(三)委託目的與需求:1.委託目的 2.現金流量期望 3.期望報酬 (四)投資經驗(包含投資時間及投資商品) (五)風險偏好 (六)預計投資期限。…四、依前二款各項資料分析評估及分級後,界定客戶之風險承受等級。」四、銀行實務運作前述法令所提及之項目中,包含姓名、性別、聯絡住址/電話、職業等項目,與風險承受能力之評估較無直接關係,銀行業大多僅單純留下客戶資料。至於其他項目,與客戶之風險承受能力之評估有關,則多轉化為選擇題之方式予客戶勾選,例如教育程度,在問卷上所呈現的可能會是「請問您的教育程度為何(畢業)?A.小學以下 B.國中 C.高中/高職 D.大學/專科 E.研究所以上」,客戶所選擇之學歷越高,依銀行內部評分標準所得分數也越高。五、問卷未包含法定評估項目之爭議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第十一條「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故銀行在對投資人執行商品適合度之作業時,若評估項目有缺漏而造成投資人損害,投資人是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而銀行端除非能證明損害之發生與商品適合度未落實無關,才能免責。身為投資人,於投資理財商品之前,需留意銀行是否將您的相關條件皆列入評估,以維護權益;而銀行業者,於設計問卷時,亦應逐一核對是否已包含全部法定項目,以避免日後爭議。